1、20年修订一次。
2、2005年5月18日总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并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3、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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