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对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固定: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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