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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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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提起的诉讼。
是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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