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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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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是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
1、社会因素。即公众发起的,等;
2、自然因素。即泄洪、火山爆发、冰雹、沙尘暴、台风、雾霾等;
3、政治因素。即战争、征收或征用;
4、不可抗拒因素包括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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