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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回房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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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但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不能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撤销赠与。然而,如果房产已经过户或进行了公证,撤销赠与将变得困难。只有特定情况下,如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赠与或附义务赠与,是不能撤销的。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但是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的,就不能撤销的。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房子后悔了,想撤销咋办

具体有如下4种情况:

1、房产赠与已过户

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随着房产登记的转移而转移,房屋既然已经过户,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赠方同意也不是没有要回的可能。

2、房产赠与已公证,但未过户

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也是很难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销,撤销公证赠与也是可以通过公证来撤销的。

3、房产赠与未过户

这种情况是指只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未进行公证也未过户的情形。赠与合同在《民法典》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4、法律规定不能撤销的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与此同时附义务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

不过,这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房子的。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及配偶);

(2)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但如果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就不能撤销。赠与人的撤销权一般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然而,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房产的,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但需要注意,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房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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