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元和169元。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3元至169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3元。
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3元。
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3元。
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3元。
6、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6323元。
法律依据:
《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第四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城镇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六)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九条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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