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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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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法律事实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要求某种现象存在或不存在,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事实与否定性法律事实;
3、从法律关系演变所依据的数量,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单一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构成;
4、从法官认定事实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来看,法律事实分为鉴定认定的事实与非鉴定认定的事实。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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