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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产品税收优惠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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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于销售农产品,农产品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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