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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多领了是否必须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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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金时的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包括参加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并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人员。在找到新公司或找到工作后,失业人员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退还最后3月的那部分。

法律分析

需要退,在找到新公司以后就应该停止领取失业金,在找到工作以后却依然领取着失业金就属于欺骗行为了。但是只退还最后3月的那部分就好。因为前面2月确实是失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拓展延伸

失业保险金多领了要不要退还?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其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失业保险金多领的情况,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超过12个月的部分全部退还给失业人员。因此,如果失业人员多领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退还。

另外,《失业保险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和其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合理计算失业人员应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发放。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合理计算失业人员应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同时,如果失业人员多领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退还。

结语

需要退,在找到新公司以后就应该停止领取失业金,在找到工作以后却依然领取着失业金就属于欺骗行为了。但是只退还最后3月的那部分就好。因为前面2月确实是失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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