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产品《收购》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是指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
农产品收购属于的一种,其管理内容自然包括上述六项内容。
由于在农产品收购管理实务中,产生争议较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收购的领购和开具方面,所以本文主要从农产品收购的领购和开具方面谈农产品收购的管理缺陷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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