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关键是源头治理,建议将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环节。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三是,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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