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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鼓励支持黄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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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鼓励支持黄河流域的发展。重点支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土流失等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比如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支持黄河流域相关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同时,也可以通过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来鼓励支持。此外,针对黄河流域的特殊环境条件和文化资源,加强科技创新、促进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发展也是重要的支持方向。可以加强科技创新投入,鼓励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工程技术和设备,同时积极发展绿色产业,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文化旅游方面,可以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丰富黄河文化旅游产品的种类和内涵,促进黄河流域的文化交流和旅游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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