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制定的。
行规是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制定的。
规章是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所在市、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常委会和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常委会报全国常委会和备案。
行规:由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法律和行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省所在地的市的和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法律和行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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