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可协商确定,未提交视为放弃。困难可申请延期举证,延期期限由决定。延期后提供的证据视为新证据。申请保全证据须在举证期满前七日内。拒不提供证据可推定对方主张成立。
法律分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或者由人民依职权确定举证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当事人举证期限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会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七日。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拓展延伸
证明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证明期限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则进行确定。一般来说,证明期限的计算是以特定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日期为起点,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长度进行计算。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工作日计算和日历日计算。在工作日计算中,通常排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只计算工作日的数量。而在日历日计算中,不区分工作日和休息日,按照连续的日历天数进行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因不同法律领域和具体案件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计算。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或依职权确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如果在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可以向申请延期举证,并经准许可适当延长期限。提供的证据若非新的,则不予采纳。若经准许延期举证但未能及时提供,且不审理可能导致明显不公正判决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证据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满七日。若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时,可推定该主张成立。在具体案件中,计算证明期限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五十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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