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一、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二、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三、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材料;
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四、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3、众所周知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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