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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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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及紧急避险是否受刑事处罚。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包括起因、时间、对象、主观、和限度条件,且特定责任人有例外。根据《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可能构成犯罪。对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不适用于保护自身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7、特别例外。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是否受刑事处罚

在了解了什么是紧急避险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刑法是如何对待紧急避险的,紧急避险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紧急避险是一种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并不是犯罪,紧急避险人是不受刑事处罚的。但是,值得注意的事紧急避险必须控制必要的限度内,超过这个限度,可能就会改变紧急避险的性质,从而构成犯罪。对此,《刑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款规定,紧急避险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要受到刑事处罚了,但是超过限度的紧急避险毕竟还是包含了紧急避险的成分,其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一些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法律对其适用紧急避险有一定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此,如等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本人遭遇危险是,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结语

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满足起因、时间、对象、主观、和限度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保全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规定不适用。因此,在紧急避险时,必须谨慎控制行为,以免超出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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