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有:
1、侵犯的目标应当在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权法保护的目标逐渐扩大,几乎涉及所有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
2、排他性权利必须受到作权法的明确保护;
3、受害人必须有作权。原告提起侵权诉讼,首先证明其享有作权;
4、受害人必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即侵犯法律保护的作权人的几项特殊权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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