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如下:1、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2、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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