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遗症应享受工伤待遇,包括辅助器具费用、原工资福利待遇、治疗费用等。工伤复发也应享受相应待遇。工伤后遗症没有有效期限,旧伤复发仍可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但若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则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复发可要求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社保中心会处理赔付和报销。工伤保险机构将根据鉴定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一、工伤有后遗症如何处理
1、工伤职工由后遗症,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辅助器具安装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其他。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工伤后遗症有效期限时间有多长
1、工伤没有后遗症有效期的规定,只要是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但是,余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工伤,法律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2、工伤复发的,依旧按工伤申报和处理,社保中心会处理赔付和报销。员工工伤后遗症可以要求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工伤后遗症需要得到适当的处理和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若被确认需要治疗后遗症,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费用、维持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治疗费用等待遇。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只要是旧伤复发,仍可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机构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提供相应的赔偿和待遇。请工伤职工及时申报工伤,并与单位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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