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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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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爆发、流行时,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需向上级报告并经同意后,才能宣布疫区范围。若省级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则需向报告。还需采取措施或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工作,并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进行隔离、观察、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信息发布,开展群防群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同时,散布谣

法律分析

在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需要向上一级报告,并经过上一级的同意,才能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如果省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则需要向报告。如果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则需要向报告。

(二)采取强制措施:或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等。

(三)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四)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

(五)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注重社会效果。

(六)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七)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结语

以上是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说明。在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需要向上一级报告,并经过上一级的同意,才能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如果省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则需要向报告。此外,或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等,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信息发布,开展群防群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等,都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 县级以上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七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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