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刑人员的身份证,作为随身物品,在判刑后应该由机关移交服刑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如果服刑人员亲属需要使用和保管身份证,可以向狱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拒绝人民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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