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养老保险金有两种: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另一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1)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当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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