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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牌离婚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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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车牌属于一辆车的从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从物的归属应当和主物一致,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车牌和车辆同时归属于一方。但是针对现在部分地区车辆上牌,车牌必须对应为个人名下指标的此种情形,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一方不能获得该指标的情形下。个人认为可以视车牌为单独一个物品,由双方对归属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如果该车牌属于个人指标的,则应该视为个人的财产。

协商不成,到起诉,主张分割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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