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企业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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