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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检分诊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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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检分诊管理办法通知

篇一

为规范我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院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检分诊处设置

(一)一级预检分诊处:

1.门诊医院街中心导诊台腹泻、发热、出疹等传染病预检分诊处;

2.儿童诊疗区入口;

3.急诊科入口。

(二)二级预检分诊处:门诊各诊疗区入口。

二、预检分诊处设备物资配备

(一)“预检分诊处”标识;

(二)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查仪或体温计;

(三)一次性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

(四)传染病预检分诊登记本;

(五)快速手消毒剂;

(六)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七)便民设备设施

三、预检分诊处启用时间

(一)日间:同时启用一级和二级预检分诊处。

(二)午间和夜间:启用感染科发热门诊和急诊科分诊处。

四、各类病人预检分诊流程

(一)发热病人

1.发热病人就诊前,首先到传染病预检分诊处测量体温。

2.当患者体温≥38℃,询问病史,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向患者发放口罩,分诊至感染科发热门诊就诊,并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二)出疹病人

出疹病人到中心导诊台预检分诊处,分诊人员询问病史,传染病或疑似患者分诊至感染科门诊就诊(门诊第二诊疗区第7诊断室)。

(三)腹泻病人

腹泻病人到中心导诊台预检分诊处,分诊人员询问病史,5-11月分诊至肠道门诊就诊,其它时间段根据患者病情判断,分诊至相应科室就诊。

六、预检分诊工作要求

(一)各预检台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上岗,做好准备工作。

(二)预检分诊人员坚守工作岗位,熟练掌握传染病相关知识,严格按分诊流程工作,准确、快速地从就诊病人中预检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合理分诊到相关科室,做到一问、二看、三检查、四分诊、五请示、六报告。

(三)分诊人员在接诊过程中,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若发现有流行性疾病倾向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分诊护士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根据病情做好指导性引诊服务。对甲类、乙类中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特殊传染病患者,并由专人护送到指定诊室;对呼吸道、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向患者发放口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医务人员应自觉做好个人的防护安全,增强防护安全意识。对工作中的不足、疏漏,相互提醒、监督。

(六)向患者及家属宣传传染病防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

七、预检分诊工作按分诊处设置区域由门诊部和急诊科负责管理;各科管理情况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xx号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xx月xx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

                                               二0xx年x月xx日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

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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