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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接收函盖章必须要公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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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办理流程包括申请个人承担缴纳、自愿放弃欠费、投诉或起诉单位补缴社保。转移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接收函、手续办理和确认通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可选择补缴或不补缴。

法律分析

可以选择去社保局申请欠费部分全部个人承担缴纳;或者去社保局申请主动自愿放弃欠费部分;以及到劳动保障部门去投诉或直接到起诉单位,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原单位社保断缴后新单位不会为其补缴,只会重新进行缴纳。社保转移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拓展延伸

单位接收函是否需要经过公章认证?

单位接收函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需要经过公章认证。公章认证是为了确保单位接收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防止伪造或篡改。公章认证可以提供法律保障,使单位接收函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为了保证单位接收函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建议在发出单位接收函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这样可以确保单位接收函的真实性,提高其可信度,同时也方便相关方对文件进行核实和追溯。所以,根据一般的法律要求和实践经验,单位接收函的盖章通常需要使用单位的公章。

结语

在社保转移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个人承担欠费部分或主动放弃欠费,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起诉单位要求补缴社保。在单位接收函的发出过程中,建议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提高可信度和方便核实。根据法律要求和实践经验,单位接收函的盖章通常需要使用单位的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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