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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赔偿的赔偿金是否可以重新评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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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工伤致残赔偿的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程度、工人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本人从事原工作或适宜的其他工作所能取得的劳动报酬等因素进行计算的。如果工人的伤残程度、工作能力发生明显变化,工伤赔偿的赔偿金可以重新评定。但是,在重新评定期间,原赔偿金仍须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致残且经确认取得工伤待遇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保障金和医疗费用补助:(二)伤残程度、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个人从事原工作或适宜的其他工作所能取得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本行业、本地区工伤保险费率的单位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费率的倍数支付。伤残程度增高或生活自理能力降低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和工资保障金按照实际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之和重新计算。”

2.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如果因工伤已确认的伤残程度和失业能力发生明显变化的,原赔偿计算标准已无法适用的,应当重新评定。但是,重新评定期间,应当按照原已确认的伤残程度和失业能力支付原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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