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函应当加盖印章。公函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间商洽和联系工作时使用的一种文体。
单位公函的使用范围很广,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间联系工作时可以使用公函,上下级机关之间联系、询问、答复工作时,也可以使用公函。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 第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九条 第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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