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文件的起草
1.规范性文件按工作职责,由相关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必要时,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2.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联合起草,也可明确一个单位牵头起草。但有关单位必须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会签;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单位意见及依据。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定。
3.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以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充分采纳合理性建议。
(二)文件的审查
1.起草单位填写规范性文件审查表,与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送法律事务部、纪委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进行合法性、廉洁性、规范性协调性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
2.学校基本制度,以及对教职工利益影响较大、涉及面宽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审查后应在校内网公示,进一步征求师生员工意见。
3.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文件,原则上不报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审议。
(三)文件的审签
1.起草部门将审查通过的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审查意见等材料提交秘书或行政秘书,由学校办公室安排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2.涉及学术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审议;涉及教职工基本权利和重大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
3.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学校办公室按照程序审核签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 人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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