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
第八十四条  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机关接收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签发。不予签发的,由受理地机关告知申请人。
受理地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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