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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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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的部门该怎样做? 县级以上地方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综上所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的内容已经详细指出,注销之前要提前准备好所需要的材料,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分为内因、外因、内外因相结合三种情形。其中,《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将内因列举为五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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