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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餐饮厨部行政处罚条例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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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餐饮厨部行政处罚条例书面警告

二、 书面警告有下列过失者,将受到书面警告,并处以经济处罚,罚款额为15--50元,三次书面警告后,即给予严重警告。

1、 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拒绝或故意拖延不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罚款30元。

2、 三次口头警转成书面警告者,罚款20元。

3、 工作失职,引起客人投诉,或提出书面意见的,罚款20元。

4、 无故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薪,并记书面警告。

5、 漫骂上司、同事或语言粗俗、争吵者,罚款20元。

6、 违操作规程,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者,罚款50元。

7、 对在厨房偷吃,上班时间高声谈笑、围观闲聊者,罚款50元。

8、 申购原料单,申购数量不准确,导致产品过多极压变质者,罚款30元。

9、 验货时工作态毒不认真,导致原料不合格而造成产品质量的不到保证,罚款50元。

10、 厨房环境卫生或食品卫生不能达标的,对其责任人罚款15元。

11、 擅自将厨房物用品带回宿舍共私人使用者,对其责任人罚款20元。

12、 对已办理辞职手续或开除的人员,一律不允许在宿舍留宿或逗留,如发现有该情况,将对行真政主管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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