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一、出租屋管理规定:
(1) 屋主出租房屋,需到房管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方可出租。
(2) 出租屋主需到管理处将房屋出租情况登记备案。
⑶ 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的本地人或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并需出具承租人的单位证明。
(4) 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5) 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6) 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或派出所。
(7)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将承租人交机关处理。
二、 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1) 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A.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B.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2) 投靠亲友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超过三天以上,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⑶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处的有关管理规定。
(4) 暂住人员不得在本辖区内从事非法活动,违者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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