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本企业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三、 本企业应向初次交易的供货商索取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如发现供货商的有效证件失效,应督促其及时补回,否则不与其交易。每次交易时应索取证明食品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复印件已备有关部门查阅。
四、 本企业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登记每次交易情况。
五、 进货台账登记的内容:
(1) 、进货时间;
(2) 、食品名称;
⑶ 、食品的数量、规格及品种;
(4) 、生产者厂名、地址、联系方式;
(5) 、食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
(6) 、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7) 、登记人签名;
六、 销货台账登记的内容:
(1) 、销货时间;
(2) 、食品名称;
⑶ 、食品的数量、规格及品种;
(4) 、购进方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 本企业的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以备接受检查。
八、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检查、检测本企业食品质量的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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