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一、撤销要约的条件
1.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中确定承诺的期限,也没有以其他的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能撤销;
2.受要约人没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也尚未为履行合同作出相应的准备工作;
3.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在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就到达受要约人。
二、如何撤销合同要约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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