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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三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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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违规生三胎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或者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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