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指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等。要约可以撤回,且撤回适用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要约必须以明示方式发出并送达于受要约人。
法律分析
一、关于要约的撤回规定
要约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进行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二、民法典的要约撤回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当事人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要约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
三、要约是什么意思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受要约人可以催告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要约失效。受要约人有权拒绝要约,但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以要约超过承诺期限为由拒绝受要约人履行要求。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要约撤回的规定,以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诚实信用。
结语
要约的撤回规定和民法典中的要约撤回规定是重要的法律概念,要注意理解和运用。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达要约人的受约束意愿、要约以明示方式发出并送达于受要约人等。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且撤回通知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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