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第475条,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到达时间视为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或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法律分析
要约生效后不能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拓展延伸
要约生效后的撤回权益:解析与应用
要约生效后的撤回权益是指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并被接受后,是否可以撤回该要约的权利。根据法律原则,一旦要约生效,双方即建立了合同关系,撤回要约将涉及合同违约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原则上是不能撤回的。然而,根据特定情况和法律规定,撤回要约的权益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当对方同意撤回、双方达成协议撤回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撤回时,撤回要约的权益可能会被承认。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仔细解析法律规定、合同条款和相关案例,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应用和判断。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和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要约一旦生效即不能撤回。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要约的到达时间视为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或收件人系统的首次时间。要约生效后的撤回权益是有限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撤回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例外,如对方同意撤回、双方协议撤回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撤回的情况。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仔细研究法律规定、合同条款和相关案例,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应用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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