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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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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点和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只需在要约到达之前通知,而要约撤销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通知。此外,根据特定情况,要约可能不得撤销。总之,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在时间点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分析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要约撤回的定义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要约撤销的定义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法的理论迥异。按照英美的“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还是比较大的,最大的区别在于要约处在什么时间段让要约失效,要约的撤回让要约的时效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成立合同之前,但是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

结语

在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中,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要约撤销的条件是受要约人不仅需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还需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记住这两个并列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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