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1丶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丶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3丶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丶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丶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条 各级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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