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需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然而,根据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在以下情况下不可撤销:一是要约人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根据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要约人需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让其知道(对话方式),或在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非对话方式)。
法律分析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拓展延伸
要约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一旦被提出就不能随意撤回或取消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要约撤销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要约已经被接受或已经形成合同;2.要约方已经作出明确表示,表示要约有效期不可撤销;3.要约方已经依法支付了一定金额或提供了一定价值作为要约的诚意金;4.要约方已经违反了要约撤销的约定条款;5.要约方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已经依赖该要约进行了行动或做出了决策。总之,要约撤销的条件旨在保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一旦被提出就不能随意撤回或取消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和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并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其所知道。要约撤销的条件旨在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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