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就甲方承包经营乙方公司经营范围内有关拍
卖业务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以公司执行董事名义在外对、海关、银行、资产公司、财政等相关单位承接拍卖业务,期间办事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无须承担。
二、甲方联系到的有关单位的拍卖业务,由甲方负责联系。乙方已联系的单位的业务,由乙方派员联系,不与甲方的.业务发生冲突。
三、甲方所承接的业务,如遇任何不便,公司有义务出面进行协调解决。
四、甲方在外承接的拍卖业务(包括深圳、惠州在内全国范围),拍卖成交后佣金收入(扣除单独刊拍卖公告费和营业税后),按甲方占80%作为甲方的报酬(包括甲方有关人员及甲方的其它费用等),乙方占2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乙方人员工资、税收由乙方公司负责。
五、佣金到乙方账户后,分成部分应于五天内全部支付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扣押。佣金提成大额部分,由甲方提供账户以转账方式支取。
六、合作期限暂定贰年,即从20__年七月一日至20__年七月一日止,期满经双方同意胃延长协议,否则本协议与聘任书自动终止。
七、合作期间双方不得违约,如违反本协议,可提交有关部门仲裁,如双方不服从可向人民进行起诉。
八、对本协议如需补充,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书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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