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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刑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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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申请减刑的标准后,应当先写明减刑申请书提交给服刑监狱的监狱长,并且在申请书中说明下述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以及的判决日期、罪名和执行之日;

(二)犯案情节、缘由和服刑期间的积极行为;

(三)说明减刑条款,申请人符合哪一条件。

提交了申请书后,根据《刑法》的第七十九条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决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同时,被判处死缓最后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再申请减刑,期限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一、申请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的规定,被判处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动和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的四个条件。

如果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也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或者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或者日常生活中有舍己救人情况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附加刑能不能减刑

附加刑可以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当附加刑适用时,一般针对的是较轻的犯罪、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性小,所以不用采取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进行改造,减刑适用于、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是考虑到这类人本身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通过减刑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地改过自新,并且逐步的消除他们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按照这个立法角度上来说适用附加刑的减刑没有达到这个立法目的;当附加刑附加于主刑适用时,主刑减刑,附加刑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会做出更改,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更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样列举式的规定是对主刑减刑后所依附的附加刑做出的变通措施,并不是对附加刑减刑。而且刑法中对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没有规定附加刑可以适用减刑,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附加刑也不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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