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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刑需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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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减刑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条件以及程序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一)减刑的条件

1、看守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所表扬或被评为监所改造积极分子的。

“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程序

1、日常考核。根据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5、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减刑名单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机关审查、签署意见,报请同级人民裁定。

三、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处以死刑缓刑的罪犯、故意杀人、抢劫、爆炸等等有暴力性犯罪的并且正处于死刑缓刑的,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的大小和结果的严重性来做出减刑的决定。

(二)减刑也就是对罪犯实际刑期或者最少的服刑时间的规定,例如在被判决缓刑的,缓刑期满后被判为无期徒刑的,则其最少的服刑时间不能低于二十五年;如果在缓刑期满后被判为有期徒刑的,则其最少的服刑时间不能低于二十年。换句话来说,被减刑的罪犯最少也要服二十年的刑。

(三)如果罪犯对减刑的决定由异议的可以提出上诉,罪犯的亲属在经过罪犯的同意之后也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最高人民审理之后认为罪犯原来判的死刑缓刑没有问题,觉得不应该减刑,则应当撤销减刑。

(四)对于处以死刑缓期执行,单没有减刑的案件,如果最高人民觉得原判决没有问题的,则不能改判,如果认为确实是要减刑的,则应当在二审的判决生效之后重新审判。

减刑主要适用于那些被判处了死刑缓刑的罪犯,在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有必要减刑的。被判减刑的罪犯最少的服刑期是二十年,如果对于减刑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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