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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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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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