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不能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肢解发包的由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
第二十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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