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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量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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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将受到相应刑罚,根据情节轻重可能处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重可达十年。在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者也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延伸

徇私枉法罪量刑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实践问题

徇私枉法罪量刑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权或地位谋取私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量刑时的原则。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的确定。在实践中,徇私枉法罪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同时需要兼顾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在量刑上,应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后果以及社会对于徇私枉法行为的态度等因素。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徇私枉法罪认定的主观性和量刑标准的不确定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徇私枉法罪量刑原则的公正适用。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徇私枉法行为的量刑原则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处罚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情节严重者,同样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活动中,若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样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后果以及社会对于徇私枉法行为的态度等因素,以确保徇私枉法罪量刑原则的公正适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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