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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地证明 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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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证明:

  贵州国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办公场所)所在地为: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北部工业园区A6号标准厂房,共有办公室三间,房屋建筑面积1960平方米,办公室所有权系贵州大龙(亚洲鞋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现已租赁给贵州国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室使用,租赁费按年缴纳,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场地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此证明!

  贵州大龙(亚洲鞋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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