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用水方) ,
用水地址: ,
联系电话:
一、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城镇用水供应与使用的正常进行和用户的正常用水,方便用户缴纳水费,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二、乙方同意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分行覃塘支行(以下简称委托行)通过银行系统以自动划扣方式在以下账户(开户户名: 、户号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按甲方法规定的交费期限每月代收代缴用水户名为: 户号为: 的水费、发生的违约金及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三、甲方采用通过乙方委托的银行代收代缴乙方的水费。水费划扣后,银行不另给凭证,所发生的代收代缴水费金额,乙方可以补登在存折上,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动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需要到银行网点办理开通手续)等方式进行账户交易流水查询,或拨打甲方供水服务热线______电话进行咨询,如果乙方需要水费的可到甲方营业厅索取。
四、为了保证代收代缴水费的顺利进行,乙方须保证用于代收代缴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足够缴纳当月水费金额,乙方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可按半年或一年一次存入,也可在当月的15日前存入。如扣费期间内无足够金额缴纳当月水费的,银行无法代收代缴,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乙方用于代收代缴水费的银行个人账户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办理销户。因特殊需要挂失、销户等变更的,或被有关冻结、扣划,应重新办理代收代缴开户手续,并及时到平龙水厂营业厅及委托行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书,方可保证水费的扣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必须在当月25日前交清当月水费,否则视为逾期。因乙方原因延误代收代缴水费的,甲方根据《广西供水条例》相关的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记收违约金。经催告乙方仍不交纳水费,甲方则按有关规定停止供水。
七、其他事项
(一)用于代收代缴水费的账户可根据乙方的需要,可以专户使用账户,也可以使用普通账户(如代发工资账户、银行卡等),以上均存取自由,结余存款按委托行活期存款计算利息。
(二)任何一方要终止本协议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应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
(三)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本人(可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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