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金沙字[ ]号:
你(单位)在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逾期我局将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的拆除等措施。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七台河市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七台河市金沙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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